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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再字第 8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87號再 審原 告 黃典隆再 審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再 審被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汪禮國(局長)再 審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祝惠美(局長)再 審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代 表 人 張明文(局長)再 審被 告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張錦麗(局長)再 審被 告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 表 人 陳敬勳(代理大隊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汪禮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祝惠美、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陳敬勳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時,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原為康秋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原為詹榮鋒,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原為李冠德。嗣本院於111年11月29日裁定後,再審原告聲請補充裁定。茲因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已於111年12月25日、112年2月17日分別變更為汪禮國、祝惠美、陳敬勳,且新任代表人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