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再字第 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88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88號裁定提出異議,視同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裁判日期: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