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救字第 14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94號

111年度救字第142號原 告 林谷峰被 告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代 表 人 洪進達(區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二、原告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向被告申請109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補助,經被告審認符合請領資格,發給新臺幣(下同)1萬元。又被告依110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第3點規定,逕行審核原告符合該計畫規定的補助資格,以110年6月1日AA811038213號核定通知書通知原告符合補助資格,並核定110年補助金額為1萬元。原告不服,提出申復。被告以110年9月1日北市士社字第1106018933號函維持核定補助金額1萬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仍不服,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依110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第3點第1款第2目、第2款第2目及第3款第3目規定:「本計畫實施方式及發給金額如下:㈠109年已獲核定本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者:……⒉發給金額:

符合者,依109年核定金額發給,每戶以1次為限。㈡109年申請本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經核未符合者:……⒉發給金額:按家戶月平均收入依下列標準,發給新臺幣(以下同)1-3萬元,每戶以1次為限:……。㈢110年新申請案:……⒊發給金額:計算家戶月平均收入發給1-3萬元,並以每戶1次為限:……。」得申請發給110年度急難紓困金額的上限為3萬元。又原告主張:其109年及110年應領急難紓困金額應各為3萬元,合計6萬元,現僅獲得合計2萬元的補助,少給4萬元,故提起行政訴訟等等。依此,原告起訴的訴訟標的金額,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位在臺北市士林區,是應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