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救字第154號聲 請 人 吳振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再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歐盟藥品管理局所列AZ疫苗可能產生微血管滲漏症、格林巴利症候群等副作用,及相對人所屬疾病管制局該將等疾病分別列為該疫苗的禁忌症及仿單的特殊警語及注意事項中,以及該疫苗有可能造成靜脈或動脈血栓而流至肺葉形成肺栓塞,進而造成人體傷害,而聲請人之母親吳許玉枝遵從政府政策指令施打第1劑AZ疫苗後,有出現該等疾病相仿及副作用等症狀,於接種後短短十餘小時即失去性命,然相對人所屬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就以上關聯均未予判斷,僅憑書面資料認定受害人所患非為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候群,給予與接種該疫苗無關之結論,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傷害家屬對政府信任度甚深。聲請人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手冊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予補助,然相對人以民國111年2月7日衛授疾字第1110100133號函文通知不予補助,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亦遭行政院認無理由而於111年7月13日以院臺訴字第1110179707號訴願決定予以駁回。聲明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繫屬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13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之,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