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救字第199號抗 告 人 姜榮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有關交通裁決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28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9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