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邱德修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