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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1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271條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2日裁定,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有抗告不合法之情形;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