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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9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卡大地布部落代 表 人 林茂盛訴訟代理人 黃馨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停字第57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2項)。」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對聲請人帶來深遠影響,除顯示聲請人受政府、法規不合理的權利侵害外,更呈現部落在爭取文化權利過程中所作的努力,為使部落爭取權利的過程得以保存,並提供學術研究,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規定保障原住民族保存文化的意旨,以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停字第57號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期日的法庭錄音光碟等等。經查,本院109年度停字第57號事件於109年11月30日裁定後,經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1月29日以110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廢棄本院上開裁定,並駁回聲請人在本院的聲請確定。由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已經明文規定「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此一聲請期間,聲請人於111年12月5日始向本院提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聲請,已經逾期,其聲請無法准許。

三、聲請人的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