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原 告 徐魁元
李潘月
劉秀桃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被 告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代 表 人 楊金臻(處長)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輔 助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參 加 人代 表 人 郭曉蓉(分署長)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之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輔助參加人欄位所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而行政訴訟裁定正本如與原本不符,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法 官 周 泰 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