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原 告 莊曄年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被 告 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代 表 人 莊祿崇(校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鍾宛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解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