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抗 告 人 莊曄年即 原 告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間有關解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