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9號原 告 李慎廣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蓮英(局長)訴訟代理人 鍾盈蓁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⑴原告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8年間的完整支存情形、餘額;⑵以原告上開帳戶支票支付登記在原告及其配偶劉秋幸名下之三民路14單位租金,其源由及與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間的法律關係;⑶原告於98年間取自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的學收款數額;⑷學收款的性質、為何會有以學收款扣除管銷費用後之餘額為分配的情形等,有待釐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當事人應就上開事項於2個月內具狀陳報,有相關證據或聲請調查證據的必要,請一併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