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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更一字第 5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3號原 告 鄭劉慧心等10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馨雯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石堂(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廖芷儀 律師陳亭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德銘附表:

編號 姓名 地址 1 鄭劉慧心 2 江燦雄 3 林宜璇 4 陳氏玉玲(鄭讚枝之承受訴訟人) 5 鄭玉欣(鄭讚枝之承受訴訟人) 6 游伯軒 7 葉明電 8 陳罔市 9 諶金標 10 吳秀端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