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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0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03號聲 請 人 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吳麗珠上列聲請人於原告張文全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土地重劃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查聲請人提出參加訴訟之聲請,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法 官 周 泰 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