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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141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1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 告 韋建華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 律師

邱敏維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姚淑文(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律師

陳郁君蘇麗娟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林右昌(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吳宥靜上列當事人間商業團體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商業團體法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