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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141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1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 告 韋建華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 律師

邱敏維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姚淑文(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律師

陳郁君蘇麗娟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林右昌(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吳宥靜張福仁上列當事人間商業團體法事件,本院前於113年3月28日辯論終結,因就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關於補選監事程序,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113年6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商業團體法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