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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14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1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趙文銘律師即林義記之財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被 告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蔣門鑑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林義記代 表 人 林國財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產權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日期: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