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4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41號原 告 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秀明(董事長)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蓮英(局長)訴訟代理人 詹慶忠

程瑞嵐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6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定112年7月31日10時整(於第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應查明之事項:

卷附公證書之標的為附條件或期限買賣契約書,而該契約第11條所稱附件為買賣雙方於公證同日簽訂之附買回協議書;且復查決定書稱為確保交易,另簽訂信託契約書。

請雙方提出該附買回協議書及信託契約書,以供查實。並請原告陳明究竟有無支付信託費用750萬元及如何支付,與付款後有無收取信託銀行所開立之發票;裨益查明是否為可扣抵之進項憑證及其稅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案由:營業稅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