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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6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 告 綠野山坡社區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陳修賢(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祝惠美(局長)訴訟代理人 邱婉婷

林建勇蘇郁傑

參 加 人 梁錦宏

林碧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梁伯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梁錦宏、林碧招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坐落新北市汐止區東勢段522及1064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梁錦宏、林碧招(應有部分各2分之1),委任佳興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佳興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向被告申請辦理認定系爭土地臨接之新北市汐止區東勢街215巷1弄道路(坐落綠野山坡社區內新北市東勢段1196、1287及1039號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橫科段橫科小段341-24、384-84及294-85地號)為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下稱系爭申請),經被告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認定為該道路現有巷道,並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第8點第2項第3款規定,以111年4月15日新北工養字第11148319091號公告30日(下稱系爭公告)。原告不服,提出異議,經被告於111年6月15日現場會勘後,認系爭土地於78建1274號建造執照內,由土地所有權人陳由賢、鄭經訓等2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作為道路使用,遂以111年6月22日新北工養字第1114848190號函(下稱系爭函)檢附前揭會勘紀錄通知原告,原告不服系爭公告及系爭函,提起訴願,經新北市政府以111年9月30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11378421號(案號:1113060731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系爭函及系爭公告。

三、茲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主張其等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委任佳興公司為系爭申請,並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稽。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起訴有理由,系爭公告遭撤銷,則參加人所有系爭土地是否臨現有巷道而具申請指定建築線及相關建築執照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楊坤樵法 官 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