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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9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 告 柯麗卿

戴錦銓

張國華

張聖恩鍾德美劉孟芬

謝玲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張日昌 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薛瑞元(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林柏辰 律師陳孝宇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代 表 人 吳景明(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財團法人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院臺訴字第111018955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下稱張榮發基金會)第8屆董事人數包含原告等7人在內共15名,原告鍾德美並為董事長,任期於民國109年1月10日屆滿,經被告前於109年1月6日、109年3月10日、109年5月28日及110年1月14日多次發函,請張榮發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等規定儘速辦理第9屆董事改選等事項在案。其間,張榮發基金會於109年4月17日第8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第8屆董事長解任與選任案,繼任董事長吳景明等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1月11日109年度全字第467號裁定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原告鍾德美行使董事長職務及暫由吳景明行使董事長職務,該裁定經原告鍾德美抗告及再抗告均遭駁回而確定在案。嗣繼任董事長吳景明召集110年1月29日第8屆第7次董事會議、110年2月4日第8屆第8次董事會議、110年2月17日第8屆第9次董事會議,其議案均含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董事改選,惟上述3次董事會議均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別決議之法定門檻,而無法進行董事改選。張榮發基金會遂依據第8屆第9次董事會議臨時動議決議,於110年2月20日以張榮發慈善(八)字第110022001號函請被告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4項規定,許可其改以普通決議進行董事改選,經被告以110年6月9日以衛授家字第1100104505號函(下稱原處分)復許可,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決定不受理在案。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核,張榮發基金會為被告作成原處分之申請人(見本院卷第287至288頁),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本院如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張榮發基金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而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財團法人法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