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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0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04號原 告 張音詠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代 表 人 林憲銘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未於2個月內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或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爭議,得提起給付訴訟;就監獄之管理措施認為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復為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第3款、第13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以其符合刑法、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關於假釋之要件,經被告提報監獄假釋委員會審查,惟監獄假釋委員會竟決議不予向法務部提報原告之假釋案件,致被告據以對原告為不予向法務部報請假釋之行政處分,實違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規定,損害原告之法律上利益,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將原處分撤銷,併命被告應向法務部提報假釋之行政處分;核原告係主張被告拒絕其依監獄行刑法之請求,復對假釋事件有所請求,依同法第111條第2項第3款、第134條第1項規定,應由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方屬適法。則原告提起監獄行刑法之撤銷訴訟,因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管轄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裁判案由:假釋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