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號原 告 彭錦明(PANG KAM MING)上列原告因居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等,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2月2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9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37日內補正,該裁定囑託大陸委員會轉駐香港辦事處送達原告,復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響,香港郵政現暫時停止雙掛號郵件服務,本件遂以單掛號寄送方式,於同年3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香港郵政網頁郵件追查頁面、大陸委員會111年3月7日陸港字第1110000768號函及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111年5月5日港處綜字第1110000460號書函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楊得君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