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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3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 告 周志濠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 律師上列原告因居留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院臺訴字第11101757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8月19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