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 告 市地公有連線(兼如附表編號2至9號所示選定人之
被選定人)代 表 人 梅峯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林右昌(部長)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林旭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黨法事件,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5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七所載「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駁回」,應更正為「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七所載「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駁回」,顯然為「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之誤寫,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附表:
編號 政黨名稱 備註 1 市地公有連線 被選定人 2 中國全民黨 選定人 3 中華赤色聯盟 同上 4 中山梅花黨 同上 5 臺灣慧行志工黨 同上 6 台灣基本法連線 同上 7 中華民生經濟改革促進黨 同上 8 中華台灣原住民團結黨 同上 9 台灣國民黨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