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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8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 告 張燕雯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 表 人 劉任遠(司令)訴訟代理人 周秀娟

鄭珮言陳淑娟

參 加 人 簡曉茹

簡榆恩(原名簡雅蕙、曾更名為簡育琪)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準備程序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2年7月11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請原告於112年5月26日前以書狀補正訴之聲明為: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應依原告111年2月16日之申請,作成原告改支簡清男原退休俸之半數之行政處分。

三、請參加人閱卷並於112年5月26日前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㈠對於兩造之主張有何意見。㈡、參加人於106年12月6日申請就簡清男退休俸改支一次撫慰金申請案時,已記載與其他遺族協議不成,請參加人說明當時是否有於何時(日期)以何種方式(例如電話聯繫)與包含原告在內之其他遺族協議如何領取?

四、請被告於112年5月26日前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㈠、假設本件原告得改支簡清男原退休俸之半數,請計算其金額並提供計算式。㈡假設本件原告經行政法院終局判決全部勝訴確定,則參加人已領取之一次撫慰金是否會遭追回?追回之金額若干?追回之法令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日期: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