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佳和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魏芳桂(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王佩絹律師何婉菁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局長)輔助參加人 經濟部工業局代 表 人 呂正華(局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工業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19,815,241元及「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於本年度抵減之稅額」(下稱本年度抵減稅額)2,972,286元,經被告均核定為0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業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係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行為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4條之規定,向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即輔助參加人經濟部工業局)提報4項研發計畫,以便申請列報研究發展支出及抵減該年度稅額,且被告係參酌輔助參加人經濟部工業局109年1月14日工化字第10801365950號函及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認定「4項研發計畫不具高度之創新」事實,核定研究發展支出及本年度抵繳稅額均為0元,本院認有命經濟部工業局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