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1年度訴字第11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代 表 人 陳文星(指揮官)訴訟代理人 詹宗翰
劉鳳凱鄭嵂元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裕仁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民國114年8月20日111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6,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