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文淵(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奕辰 律師
陳俊瑋 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邱瀚生郭雅琳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前依附件所示之疑問提出書狀,繕本逕寄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