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1179號原 告 蘇庭鋒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蔣萬安訴訟代理人 許偉恩
王沛慈張雨新律師
參 加 人 雷耀榮
陳月娥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3年3月21日上午9時55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蘇庭鋒本人及聲請訴訟參加之陳月娥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