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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8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81號原 告 李健贏

陳達政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 代理人 林詩涵律師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 表 人 吳澤成上列當事人間技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案(下稱本案工程)由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承攬,東新營造有限公司於110年4月2日清明節疏運計畫(110年4月1日至110年4月6日)停止施工期間,未經准許擅自進入工區施工,造成工程車輛沿著施工便道滑落至東正線(K51+450處)遭太魯閣號408次列車撞擊,肇致列車出軌及旅客傷亡之重大工安及行車事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依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110年4月15日查核紀錄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臺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翻覆事故偵結起訴書,認原告李健贏於109年12月4日起、原告陳達政於107年2月5日起至109年12月3日止,擔任本案工程專案管理單位(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專技人員(專案管理技師)涉有缺失,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契約約定,以110年8月26日鐵工管字第1100030315號函及110年9月24日鐵工管字第1100031079B函報被告懲戒。嗣被告以111年1月28日工程懲字第1101006021號懲戒決議及111年1月28日工程懲字第110100602號懲戒決議,停止原告李健贏業務2個月、停止原告陳達政業務3個月(下合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覆審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核認原告二人上述所為,均該當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業務之要件,及違反契約約定,以110年8月26日鐵工管字第1100030315號函及110年9月24日鐵工管字第1100031079B函報被告懲戒,始由被告作成原處分。故本件有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參與訴訟程序以協助被告說明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李 明 益法 官 高 維 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怡 如

裁判案由:技師法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