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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118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1年度訴字第1182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夏學理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次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依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提出委任書。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2號判決,於114年9月12日(本院收文日)提出行政訴訟聲明上訴狀,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6,00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繳納上訴審裁判費6,000元並提出委任書,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