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抗 告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作戰管制中心代 表 人 趙子維訴訟代理人 吳銘琪
劉大可許慈音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坤祥間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又本件抗告人代表人原為黃正明,於程序進行中變更為趙子維,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77頁),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