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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0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05號原 告 孫臺楨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院臺訴字第111018166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6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

(一)訴外人孫維東為原告之父,為臺北市士林區懷仁新村(下稱懷仁新村)原眷戶,孫維東及其配偶分別於民國108年1月8日及92年8月1日死亡。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下稱軍情局)於108年8月13日以國報政戰字第1080003695號函(下稱108年8月13日函)檢送原告陳情展延權益承受期限予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下稱政戰局)略以:該戶只提出陳情函,已函請原告補陳不可抗力等佐證資料,政戰局以108年9月24日國政眷服字第1080008731號函(下稱108年9月24日函)復略以:原告固於6個月法定期限提出申請,惟未完成協議由1人承受權益,應提出具體不可抗力事由暨佐證,請考量懷仁新村核定不辦理改建眷村時點,是否仍有展延申請之必要。嗣被告於108年10月25日以國政眷服字第1080009819號令(下稱108年10月25日令),以懷仁新村原眷戶計37戶,改建說明會於108年5月13日召開,法定認證期限截止日為108年8月12日,認證結果同意改建者僅18戶,尚未認證者有2戶,不同意改建者17戶,未達3分之2以上同意改建門檻,核列懷仁新村為不辦理改建眷村,請軍情局賡續依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規定做好眷村管理工作。

(二)原告直至111年2月16日提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權益承受申請三聯單,檢附權益承受申請表、權益承受系統表、協議書、認證書、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建物所有權狀、孫台蘭拋棄繼承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備查及通知原告函。軍情局以111年2月23日國報政戰字第1110003514號呈(下稱111年2月23日呈)轉被告,被告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規定及108年10月25日令核列懷仁新村不辦理改建眷村在案,並依100年6月22日國政眷服字第100008750號令頒「不同意辦理改建眷村之原眷戶亡故是否應辦理權益承受案」處理原則(下稱權益承受處理原則)第3點第(一)、(二)說明,不同意改建眷村,已無眷村改建權益存在,無法辦理權益承受,以111年3月22日國政眷服字第1110072416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承受權益案。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之妹孫臺花於本件權益承受申請前,以其為原眷戶就被告108年10月25日令表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60號判決撤銷,由被告提起上訴,現繫屬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本院卷第179-180頁)。故本件被告作成原處分之效力繫於被告108年10月25日令之合法與否,而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為免裁判歧異,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被告亦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原告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75-176、161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黃 翊 哲法 官 羅 月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日期: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