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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2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7號原 告 謝清彥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代 表 人 高金枝(院長)被 告 司法院代 表 人 許宗力(院長)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等事件,原告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111年度訴願字第14、15、17號、司法院111年6月29日111年訴字第31、32、4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8月15日111年度簡字第74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據新任代表人高金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適格之被告及其代表人,並按件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聲請訴訟救助,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被告及代表人。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87號裁定聲請駁回,因原告未提起抗告而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案由:政府資訊公開法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