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 告 榛冠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冠宏 (董事)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 律師
黃鉦哲 律師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 表 人 方國賢(關務長)訴訟代理人 黃薇瑄
葉岱原賴嘉東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就附表所示事項提出事證及意見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貽婷附表:
一、被告應就裁處罰鍰所據之貨物價格認定,具體說明金額之確切計算內容暨依據,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繕本(含證物或依法經遮隱後即應提供之證據資料)逕送對造。
二、原告應查報前曾否提出本件貨物市價若干之商業發票等資料,並陳述相關意見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