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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4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 告 歐庭嘉被 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代 表 人 陳長盈(所長)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

胡孟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9號及111年度訴字第853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原告原係被告之核能儀器組副研究員,於民國111年2月7日自願退休生效。原告因不服被告於111年3月28日作成之核人字第1110002345號考績(成)通知書(下稱原處分),以其於110年考績年度內,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有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定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之情事,核布其110年年終考績考列丁等,故而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11年8月2日以111公審決字第000329號復審決定駁回後,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被告111年1月11日110年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7次會議決議中所考量原告於110年考績年度內有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故有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定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之情事,係被告作成原處分所據之基礎(即前提要件),則原告就上開累計達二大過,亦即記一大過處分、記過三次處分累積達一大過等二部分,如有不服,所提行政爭訟之結果,當為本件原處分是否合法而應否撤銷之先決問題。茲因原告已分別不服上開記一大過處分、記過三次處分累積達一大過等二部分,循序救濟而分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前者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後,現由原告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中;後者亦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3號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是本件訴訟宜待前開二案行政爭訟結果為何,再決定如何處理,以免發生裁判結果互相矛盾之情形。故本院認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9號及111年度訴字第853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案由:考績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