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56號原 告 第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羅堅泰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台內訴字第111003937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