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1年度訴字第1304號原 告 陳永霖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訴訟代理人 黃文志
卓素玉羅琬婷上列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