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37號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任季男(即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蔡頤奕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吳篤維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汽車客運業產業工會代 表 人 李彥興
參 加 人 范光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汽車客運業產業工會及范光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臺灣汽車客運業產業工會(下稱產業工會)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成立,參加人范光明為產業工會發起人,積極參與產業工會事務,為產業工會核心幹部成員,並於108年經選任為產業工會理事,繼於110年4月14日任職原告公司督導課長。范光明曾經指示其下屬柯昱萱於原告公司使用其私人筆記型電腦,製作72名產業工會會員工作時數及薪資等資料之報表。110年11月22日當天,原告公司主管看到柯昱萱使用范光明私人筆記型電腦,因而請柯昱萱開啟筆記型電腦查看是否有違規情形,由於筆記型電腦畫面上有看到柯昱萱在整理公司員工、薪資及工時等資料,而該等資料並非柯昱萱職掌範圍,懷疑可能自公司電腦調取,原告為釐清事實,由2位主管陪同柯昱萱攜帶范光明私人筆記型電腦至派出所備案,備案後,范光明私人筆記型電腦仍由柯昱萱攜回。原告經調查後,發現上開資料應係工會會員交予范光明,無法認定係柯昱萱自公司電腦調取,故未提出告訴。嗣110年11月24日蘋果新聞網發表標題為「桃園客運又爆爭議!彙整駕駛工時幫討加班費遭報警處理,資料還『被消失』」之報導,內文載有:「針對桃客爭議,范光明表示,因70多位員工認為桃客計算加班費未依法令規定,因他是台灣汽車產業工會理事及桃園客運企業工會理事,駕駛委託他計算工時及加班費,已離職的經營高層也曾交代應算清楚、該還給員工的就要還;根據估算,每人最少被欠100多萬加班費,但團體協約和解讓每人僅能領到幾十萬加班費,因此該70多名員工提告爭取……」、「范光明指出,他在11月22日休假,1名新進年輕女員工使用他個人筆記型電腦協助計算駕駛加班費,該筆記型電腦內都是工會會員相關資料,並未與公司網路連線或下載公司文件,公司卻派6到7人壓著小妹移送警察局,她除遭扣留2到3小時,且事後發現筆記型電腦內全國駕駛資料也遺失,恰巧當天是桃園客運企業工會理事長選舉前1天……」等語。原告遂以110年12月13日桃汽客人字0529號函,通知解僱范光明,解僱理由為:「利用職權指示所屬員工柯昱萱於上班時間,以范光明個人筆記型電腦辦理非職掌事務達1個多月之久,違反應忠誠(實)勤勉執行職務之義務且嚴重損害員工及工司權益;另在未經查證前即向媒體(蘋果日報)散播訊息,不實內容亦嚴重損害公司形象,以上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已違反勞動契約第3條、第4條第7款及工作規則第40條規定,並依工作規則第67條第20款規定『為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應予解職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110年12月14日生效)」。產業工會及范光明主張原告前開行為已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於110年12月21日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111年8月12日110年勞裁字第46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裁決)決定:一、原告110年12月13日解僱范光明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原告110年12月13日解僱范光明之行為無效。三、原告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回復范光明原任原告督導課課長之職務,並將事證送交勞動部存查。四、原告應自110年12月14日起至范光明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前給付范光明薪資新臺幣66,500元,及自每月發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申請人其餘請求駁回。原告不服原裁決主文第1項、第3項及第4項,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產業工會及范光明為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渠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渠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