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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134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訴字第1341號上 訴 人 夏華君即 原 告

夏唯伊夏唯佳夏唯唯張玲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

次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同法第58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6,000元,亦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由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行政聲明上訴狀」簽名或蓋章。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於上訴狀內補正上訴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之簽章,逾期不補繳、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裁判案由:居留
裁判日期: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