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45號原 告 陳敏宏被 告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代 表 人 楊宗珉(局長)被 告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代 表 人 龔雅雯(局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111年度簡字第109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34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10日寄存於○○○○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月11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掛號查詢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文明細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