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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136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1年度訴字第1361號上 訴 人 倪秀平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律師被 上訴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林右昌(部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居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案由:居留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