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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 游能勇上列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以訴狀記載正確之原告、被告機關名稱及其代表人。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狀亦不合於起訴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9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等情,有補正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黃翊哲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日期:202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