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343號原 告 陳淑蘭
郭鴻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陳姵妤律師蔡政憲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程大維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許雅筑律師林 頎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新店區灣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陳雅明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劉昌坪律師陳毓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