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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34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343號原 告 陳淑蘭

郭鴻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陳姵妤律師蔡政憲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程大維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許雅筑律師林 頎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新店區灣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陳雅明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劉昌坪律師陳毓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