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350號原 告 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Rahil Ansari(安薩瑞)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康書懷律師范皓柔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 表 人 高寶華訴訟代理人 何芳純
曾宛婷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3年11月21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原告以書狀說明:原告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於110年2月8日作成「性騷擾案件不成立」之決議後,何時將決議通知申訴人A女,又通知A女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