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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36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1年度訴字第363號原 告 張豐年

楊國禎李蔚慈陳昌裕賴來安洪聖淵劉勇志陳帝緯

黃智鴻紀信宇羅詮恆

陳憬錡陳忠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被 告 環境部代 表 人 彭啓明(部長)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黃冠中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代 表 人 莊曜成 (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