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1年度訴字第363號原 告 張豐年
楊國禎李蔚慈陳昌裕賴來安洪聖淵劉勇志陳帝緯
黃智鴻紀信宇羅詮恆
陳憬錡陳忠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被 告 環境部代 表 人 彭啓明(部長)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黃冠中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代 表 人 莊曜成 (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