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1號原 告 台灣農努聯盟新北市分會代 表 人 陳契銘上列原告因請求發還土地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台內訴字第111000688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經查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找團體」公示查詢系統並無起訴狀所載原告分會之登記資料,應提出最新分會登記資料補正原告正確名稱、營業所在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各1 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