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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9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1號原 告 台灣農努聯盟新北市分會代 表 人 陳契銘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訴訟代理人 謝秀琳

黃麟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土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台內訴字第111000688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22條定有明文。另同法第57條第2、6款亦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57條等規定提出其具當事人能力暨所列載代表人與其間關係等相關登記資料或證明文件,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找團體」公示查詢系統並無起訴狀所載原告分會之登記資料;並函詢內政部,該部函覆略以:...說明:二...㈠查本部核准立案之相關社會團體為「台灣農努聯盟」,成立於民國96年6月28日,現任(第2屆)理事長為白仁傑,任期自105年3月6日至109年3月5日止;...迄今尚未改選新任理監事及負責人。㈡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條規定略以,人民團體得設立分級組織,並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查「台灣農努聯盟」章程及歷次報送資料並無該會設置分級組織之情形等語(本院卷第151頁)。本院乃於111年8月19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最新分會登記資料補正原告正確名稱、營業所在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經原告以111年9月5日(本院收文日)行政更正及補正狀(見本院卷第156頁以下)回應略以:新北市分會並未立案於內政部等語可知,原告確實無法提出最新分會登記資料補正原告正確名稱、營業所在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而未就前開分會登記資料事項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請求將「原告台灣農努聯盟新北市分會」補正為「原告陳契銘」,因原告與陳契銘,核屬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乃屬訴之變更之性質,然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自無從為訴之變更,是本件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法 官 周 泰 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裁判案由:請求發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