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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1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4號原 告 食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篤清(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複 代理 人 吳俐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1年9月27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檢送如附件所示資料,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附件:

一、原告向被告為本件申請時所檢附之109年3月之全職員工清冊、109年3月薪資清冊等件。

二、被告核撥原告6月份之薪資補貼前,原告所提交之員工異動名冊。

三、被告據以核撥原告所申請6月份薪資補貼之撥款人數117人(全職員工),相較於核撥所申請原告4、5月份薪資補貼之撥款人數均為126人,係有減少,且薪資補貼金額亦有減少。

請檢送原告所檢附之異動名冊暨員工離職原因說明,及被告核撥所減少原告6月份薪資補貼金額之計算式及依據。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