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4號原 告 鍾慶年
陳玉滿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蔣萬安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張雅婷呂承嶸
參 加 人 世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坤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世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柯文哲變更為蔣萬安,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7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原告2人認為,原告陳玉滿所有之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1小段172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3416建號建築物(門牌編釘:○○市○○區○○路0段00號),被劃入實施者世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擬具「擬訂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138-1地號等5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事業計畫)之更新單元內全區重建,被告就世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報核之系爭都更事業計畫,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舉行聽證後,提經審議決議通過以111年1月18日府都新字第11060170033號函准予核定實施之決定違法,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世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聚恩